一份在中国裁定的诉中临时禁令,帮美国两大科技巨头苹果、高通托起了本月以来持续下滑的股价。
12月10日,高通率先发布新闻稿,宣布中国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了高通针对苹果四家子公司提出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要求苹果停止在中国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高通两项专利的产品,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
受此消息影响,苹果开盘跌2.34%,高通则开盘涨3.6%。但随后,苹果回应“最新版iOS操作系统不受禁令影响”、“已于本周一申请复议”,股价开始止跌回升,最终以0.66%的涨幅收盘,高通收盘涨幅2.23%。
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诉中临时禁令裁定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目前已经开始进入执行阶段。
不过,目前国内消费者暂未感受到来自禁令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在执行之前流入电商渠道的产品不受禁令约束,12月11日,天猫、京东、苏宁均已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回复称“暂未受禁令影响”;同时,高通声明裁判文书不适用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据知情人士透露,“和硕可以生产所有Plus型号的iPhone”,消费者暂时仍可购买到被禁售的iPhone。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临时禁令的被申请人,苹果已经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
禁令争议
不过,从目前来看,这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诉中临时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在这一规定中,“有证据证明侵权”、“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临时禁令的必要条件。12月11日,多位知识产权行业的代理人、律师、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何确定‘难以弥补的损害’,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这里争议非常大。”
高通认为的“难以弥补的损害”体现在三个角度,如果不通过行为保全制止侵权行为,那么,首先是后续的侵权赔偿数额难以计算;其次,高通受到的损害会因为新型号手机的上市进一步扩大;最后,苹果的侵权行为会对已经与高通建立许可的其他手机厂商造成竞争力损害,进而对高通和这些合作伙伴的合作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福州中级法院认为高通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苹果的侵权行为,且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支持并授予了高通的诉中临时禁令。
不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小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这个案件中侵权造成的损害是可以衡量的,而且高通已经做了证据固定,苹果公司的销量、销售额也都是可以统计的”,李小伟向记者介绍,“即使不授权临时禁令,即使以后判决‘侵权成立’,损害赔偿等都可以实现很好的执法效果。”
“临时禁令,确实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余地比较大的范畴,法官应该审慎考虑各方的利益、各方的证据,”李小伟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要鼓励知识产权的开放、正当竞争,而非保护垄断行为。”近几年,高通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遭遇多项反垄断处罚。
当然,虽然这一禁令争议颇多,但目前来看,禁令将大概率执行。根据知识产权领域新媒体“知产力”此前刊登的由今日头条法务部纯峰、曲凌刚撰写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讼禁令适用研究》,“2013年10月-2018年7月,国内互联网、手机行业的诉讼禁令保护案例共有35起,1/3由被申请人提出复议,但复议均被法院驳回。”以过往案例判断,苹果复议成功的概率较低。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尝试联系此案中高通、苹果的代理律师进行采访,但双方均因“没有采访授权”无法接受采访。
苹果的被动处境
从目前公开资料来看,这是苹果遭遇的第三次销售禁令。
在2013年6月,因侵犯三星的蜂窝数据专利,苹果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执行进口禁令,iPhone 4S、iPad均被禁止进口到美国。当时,奥巴马以“维护美国消费者利益”为由驳回了这一禁令,挽救了苹果。
2016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局裁定iPhone 6、iPhone 6 Plus侵犯百利营销服务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责令苹果停止销售上述产品。但紧接着,苹果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年3月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局的裁定,虽然苹果在这一期间并未执行禁令,但因为最终侵权不成立,此次禁令对苹果也并未造成影响。